2006年4月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公益诉讼的梦与痛
洪克非 徐亮

  4月3日上午,湖南常宁的一位村主任蒋石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常宁市(县级市,隶属于湖南省衡阳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超标车引发奇特诉讼
  4月3日上午,蒋石林快步走进常宁市人民法院,将手中的起诉状递进了立案庭。蒋是常宁市荫田镇爷塘村村委会主任,被他推上被告席的是常宁市财政局。
  一个村主任为何将市里的财政“管家”推上法庭呢?蒋称,他经常到县里办事。去年年初,他在市财政局发现多了两台小车,听说是单位购买的。而此前,他知道该局已有3台小车。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从一位人大代表处看到了常宁市2005年度的市本级预算,发现2005年度的预算里,财政局根本没有购车的指标。
  他查证财政局买的两台车,一台是别克SMG7200型,一台是蒙迪欧CAF7200A型,价格不菲。“他们为什么敢这样乱花钱?”蒋说,他一直想搞个明白。2006年2月28日,蒋给常宁市财政局寄了一封《关于要求常宁市财政局对违法购车进行答复的申请》。信中称,根据《宪法》规定的权利,他有权利要求财政局将对此事的处理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给予答复。
  但此信石沉大海,未有回音。没有得到正式答复的蒋被激怒了,他聘请了衡阳市天戈律师事务所的罗秋林律师,准备对此事起诉。
  律师的调查结论是,常宁市财政局2005年购买的两台车价值近40万元,而且这两台车超出了科级干部配车标准。并且,他从衡阳市车辆管理所得知,常宁市财政局一共有5台车,而财政局的车辆编制只有4台。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后,4月3日,蒋石林来到了法院。当天下午,常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签收了诉状。法官告诉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他们会在收到诉状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农民是纳税人吗?
  常宁市财政局是否在2005年违规购买了这两台小车呢?
  常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邓桂平介绍说,在2005年常宁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市财政局的预算经费是62万元,里面没有购买车辆的项目。他补充说,市财政局如果添置了车辆,也有可能是通过其他渠道添置的,比如上一级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拨下来的车辆。“市财政局目前核定的车辆编制是4辆。”邓桂平说,如果超过编制购买是不允许的,但是具体情况他不太清楚。
  在常宁市财政局办公室,笔者见到该局局长周年贵。他承认添置了两台小车,但没有违规,理由是此事得到了常宁市委同意。其中的一台,是上级部门给予的奖励。
  关于车辆超出核定编制的问题,周解释说,局里有一台桑塔纳车已经老化,上个月卖给了下面的乡镇。笔者问是否已过户时,他说,因乡政府不愿意过户,所以还没有办理。
  据律师提供的证据,常宁市财政局有5台小车,分别是一台蒙迪欧、一台别克、一台猎豹、两台桑塔纳。蒙迪欧、别克的初次登记日期分别是2005年7月和5月。这两台车中,一台是通过政府采购购买的,一台未经过政府采购。
  常宁市财政局局长周年贵认为:蒋的这种起诉应该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该局没有违规购车。他反问,如果每个人都起诉,那岂不是给购车的单位带来很多的麻烦?
  他同时质疑,原告蒋石林是一个农民,现在已经取消农业税,他是否具有纳税人的资格呢?
  当笔者告诉他,蒋石林在取消农业税之前每年都缴农业税,去年和今年也缴过劳务税等其他的税之后,他再次提出疑问:“他缴的税到底够不够买一台车,够不够发工资呢?”

  纳税人意识与制度缺失
  蒋石林此次破天荒的诉讼,成了当地干部群众饭后的谈资。
  一名常宁市政府的干部说,蒋石林的做法纯属“多管闲事”,因为这些事情有人大监督,有党委、政府部门管理,有纪检、司法部门查处,还需要一个普通公民来直接“叫板”吗?
  也有人认为,这种较真虽然比较突兀,但政府部门应有面对来自纳税人个体监督的正确心态:“这些钱,难道就没有纳税人的血汗在里面吗?所以多对他们监督是有必要的。”
  常宁市人大常委会一些干部的态度则颇为开明。“这说明我们纳税人的权利意识提高了,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常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邓桂平说。他表示,纳税人对税款的使用应该有知情权,这些钱用到哪里去了,用去干什么了,应该有个了解。他认为起诉也是一种合理的要求。
  南华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罗万里认为,本案的意义非常重大。他说,此案中“纳税人”的概念,可以引申为“公民”的概念。罗万里认为,此案说明公民对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要求已越来越高,它让现行的行政诉讼受案制度、行政审判权法定范围受到了挑战,说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日益迫切。这对于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现实的意义。